公安部关于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
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治[1999]585号 1999年4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第38号令发布施行了《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该
《办法》将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控制和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
《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机动车修理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管理工作,在公安机关内部统一由治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民警进行业务培训,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属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和治安检查工作,督促企业治安责任人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的机修厂、点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时要有书面检查记录,发现和接报可疑情况要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要求,将报废机动车的车主、车型等信息通报给当地国家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同时,公安机关要与交通、内贸、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严厉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告的可疑情况,公安机关要立即派员前往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发现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线索,刑侦、治安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调查取证,对非法收购、拆解、拼(改)装机动车和更改车架、发动机号码、擅自改变车身颜色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深挖细查,一追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