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首次申报时,各单位可在自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申报的考评等级。
京外有分院的地区,由各单位向所在分院申报,并由分院将申报情况报院人事教育局。京外直属单位及北京地区的单位,直接向院人事教育局申报。各年度向院人事教育局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1999年度因机构改革截止到6月底),院进行考评验收的时间为当年7—11月。
第九条 申报程序:各单位在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检查验收细则》和本《考评办法》自查合格后,向分院和院人事局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表中所列各项要填写清楚,“申报单位自查意见”一栏要简写。
第十条 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1、负责考评的上级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审批表》和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对《审批表》中所列项目填写不正确、申请报告内容不齐全的,要退回原单位,重新申报。
2、制定检查验收工作计划,将检查日期通知申报单位。
3、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并进行认真的培训学习。
4、按具体步骤进行检查验收(详见《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检查验收细则》)。
第十一条 全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原则上按地区进行。京外有分院地区,由分院检查验收小组进行考评,院人事教育局进行抽查。京外直属单位和京区各单位,由院人事教育局协同京区各协作组组成检查验收小组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院人事教育局根据小组考评意见和结论进行并提出审批意见,报院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审批结果于每年12月以文件的形式下达。
第十三条 参加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主平的单位,在定级满一年后,可继续申报高一等级。
第十四条 检查验收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主要由各级人事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
第十五条 要突出重点检查项目。检查验收小组在检查过程中,对以下项目应重点检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收集与鉴别、归档与整理、保管与保护、利用与转递。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所申报的等级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在检查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逐项逐条检查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