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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178号 1999年5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全国性及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境内注册外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转发):
  为进一步提高金融系统防范信贷风险的整体能力,强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更好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并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有关管理制度办法另发)。现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

  一、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目的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企事业单位等借款人信用情况进行登记咨询的工作制度。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建立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银行授信管理的需要,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我国信用咨询体系的开端。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咨询服务,提高金融系统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能力,更好地为中央银行履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服务。
  二、工作方式与职责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手段开展工作。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电子化管理系统,是以贷款卡为媒介,以城市为单位,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连接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运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负责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规定的其他管理工作。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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