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追究领导责任和逐级汇报检讨等项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
追究领导责任和逐级汇报检讨等项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9]45号 1999年6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自去年实行公安机关对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的汇报检讨制度以来,各级公安机关领导普遍增强了治理刑讯逼供的责任感,加大了专项治理工作的力度,有效地遏制了刑讯逼供现象,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为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推进专项治理,把刑讯逼供案件减少到最低限度,力争不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追究领导责任和逐级汇报检讨等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对有关民警和领导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一)凡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的,对直接参与的民警,一律清除出公安机关,并支持、配合检察、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指使、授意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派出所、刑警队等单位领导,清理出公安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指使、授意刑讯逼供的,也应追究其失职行为的法律、纪律责任,当班领导一律撤职,主要负责人一律免职,并调离公安机关。
  (三)对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局长和主管副局长要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案件情节恶劣,造成冤假错案,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主管副局长一律撤职,并调离公安机关;局长一律引咎辞职,拒不引咎辞职的,要通过组织程序予以免职。
  二、严格实行逐级汇报检讨制度
  (一)进一步做好公安厅、局负责同志来公安部汇报检讨工作。
  1.凡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年内发生2起以上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公安厅、局长,纪委书记及主管业务处长要一同来公安部就案件的事实、情节、后果和查处情况,包括是否追究了有关领导的责任,以及采取了哪些治理措施等作汇报检讨。
  2.有关公安厅、局领导来公安部汇报检讨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向公安部党委写出书面报告,详细汇报案件的事实、情节、后果和查处情况,包括是否追究了领导责任,发案单位是否向上级公安机关作了汇报检讨,以及如何总结、吸取教训和采取了哪些治理措施等。由公安部纪委负责对上述准备情况进行了解、督促和提出审核意见,准备工作做得不好的,不予安排汇报检讨。
  3.有关公安厅、局到公安部汇报检讨时,由主管部领导、部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听取汇报,部纪委、政治部、法制局和刑侦、治安等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