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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上海、
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
(银发[1999]243号 1999年7月17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广州分行:
  为促进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范围,增加外资银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具体内容如下:
  一、扩大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上海的外资银行可由上海市内客户扩大到江苏、浙江两省客户;深圳的外资银行可由深圳市内客户扩大到广东、广西和湖南三省客户。
  二、放宽人民币业务的规模限制。人民币负债总额对其外汇负债总额的比例由目前的35%放宽到50%。超过7天的同业拆借与营运资金按1|1比例挂钩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增加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可向中资金融机构借入1年期以上的人民币资金。会计核算可按照我国的会计制度自行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利率和期限由中外资金融机构双方参照市场条件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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