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
(二)与会计软件匹配的计算机、打印机、不间断电源及系统运行环境,且做到专机使用。
(三)人员配备合理,会计软件操作人员职责明确,经过会计电算化培训,取得《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初级)或国税局系统认可的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明。
(四)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岗位设置及职责、会计电算化操作、计算机硬件、软件、会计数据维护和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
(五)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记账并行3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6个月)或跨年度同时运行4个月以上,且计算机与手工数据结果一致,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符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国家税务局系统按下管一级的方式,由财务部门进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批工作。
已由地方财政部门验收同意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将验收文书上报后予以认可。
(二)审查规范。详见《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查规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的修改、版本升级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查规范(试行)
基层会计单位在具备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电算化办法》)中规定的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以下简称甩账)五个条件后,可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财务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审批单位提出甩账申请。
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基层会计单位甩账的申请以后,组织人员按下列标准、方法及步骤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