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
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
替代手工记账审查规范》的通知
(国税函[1999]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
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查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
省以下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培训由各地在年内安排,国家税务局系统的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工作应于2000年6月底以前完成。请各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安排落实。
附件1: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是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采取下管一级的管理方式。
各单位的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归口财务部门管理。
第三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组织本单位会计电算化日常工作,保证电算化系统正常运行;
(二)研究制定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四)组织会计人员参加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
(五)总结、交流、推广会计电算化经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二章 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为了保证会计数据的安全及符合内部制约制度的要求,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流程特点及国家税务局系统财会部门的人员情况,可设置电算化会计主管、会计和出纳三个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