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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等机构和个人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股票条例》七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号)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1.认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轻骑集团董事长张家岭为证券市场禁入者,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建议轻骑公司、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3家上市公司依法免去张家岭所担任的董事长职务;
  2.认定组织实施上述违规行为,并负有全面直接责任的轻骑集团证券部部长轻骑公司董理会秘书张珉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罚款5万元,建议轻骑集团撤销其该集团证券部部长职务,建议张珉所在上市公司依法免去其担任的有关职务;
  3.认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轻骑证券部证券投资科王洪和证券管理科科长刘超为证券市场禁入者,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分别罚款3万元,建议轻骑集团撤销刘超该集团证券部证券管理科科长职务,并建议王洪、刘超所在的上市公司依法免去二人担任的有关职务。
 (四)中经开公司将转配股转让给轻骑集团职工认购的行为,违反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6年6月17日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票承销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一第(一)项所述的行为。根据《股票条例》七十一条《股票承销办法》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中经开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00万元。同时,责成中经开公司和轻骑集团共同清理违规代理职工认购转配股业务,并由中经开公司全额清退职工交纳的股款1.52亿,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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