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法从事代理股票交易业务
1996年初,轻骑证券部未经批准,以山东省国债服务部的名义租用该服务部在山东证券交易中心的席位,开办了代理职工买卖股票业务。在该证券部累计开户职工数达383人,1997年4月末保证金余额最高达到489万元。据统计,轻骑证券部累计代理交易额为2.42亿元,月平均交易额为1425万元,共收取佣金86.5万元。截至1998年11月,该证券部尚有146人未清户,保证金余额为230万元。1996年9月,轻骑公司获准配股,由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中经开公司”)全额包销。因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均放弃了配股权,尚余3500万股转配股无人认购,经中经开发公司与轻骑集团协商,决定由轻骑集团职工认购这部分转配股。轻骑集团遂在其所属单位内部组织职工缴纳股款,而后于1996年10月份分两次将职工的认购款1.52亿元(每股配股价为4.3元)汇往中经开公司深圳业务部。实际上,认购转配股的职工仅获一张交款收据,所转配的股份并未过户而仍由中经开公司持有。
(五)违规参与股权交易
1997年12月至1998年6月,轻骑集团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的规定,利用其开设的多个产权帐户,由轻骑集团证券部证券管理科科长刘超负责,投入7000余万元资金参与股权交易,累计买入在山东产权市场上柜的“山东玉泉”股权证3506万股,卖出1542万股,亏损1095万元。
二、处罚决定
(一)轻骑集团违规炒作股票、参与股权交易和漏交所得税违规行为,已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作了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清理已开设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补交所得税等处罚,我会不再处罚。
(二)轻骑集团超比例持有“新大洲”股票未报告和公告的行为,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轻骑集团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禁止欺诈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构成了
《禁止欺诈办法》第
四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轻骑集团代理职工买卖股票的行为和非法代理职工认购转配股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8月颁布的《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
六条和
《股票条例》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的行为。根据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
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轻骑集团处以警告,没收其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非法所得2805万元、非法代理职工股票交易的非法所得86.5万元,并罚款500万元。同时,责成轻骑集团清理非法代理股票交易业务,对尚未清户的职工予以清户,全额退还所收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