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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决定,国有商业银行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同时,为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企业相应增资减债,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特提出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目的和原则
  1.盘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加快不良资产的回收,增加资产流动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加快实现债权转股权的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转亏为盈。
  3.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实施债权转股权要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优化经济结构相结合,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二、选择企业的范围与条件
  按照高标准、严要求的精神,目前选择债权转股权企业的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选择企业的范围
  1.“七五”、“八五”期间和“九五”前两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包括外币贷款)建成投产,因缺乏资本金和汇率变动等因素,负债过高导致亏损,难以归还贷款本息,通过债权转股权后可转亏为盈的工业企业。
  2.国家确定的521户重点企业中因改建、扩建致使负债过重,造成亏损或虚盈实亏,通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可转亏为盈的工业企业。
  3.被选企业同时应是1995年及以前年度向商业银行贷款形成不良债务的工业企业。有些地位重要、困难很大的企业,时限可以延至1996、1997、1998年。
  4.工业企业直接负债方,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5.选择个别商贸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企业的试点。
  (二)被选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产品品种适销对路(国内有需求、可替代进口、可批量出口),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
  2.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3.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符合“两则”要求。
  4.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
  5.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
  被选企业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先行整顿,特别是领导班子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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