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湖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1999]24号 1999年8月2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请审批(湖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函》(湘政办函[1999]5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28号)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你省原有4只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实施方案,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湖南省原有4只基金的存续期一律调整为10年。
二、湘财证券公司管理的湘建信基金和湘农信基金合并后,移交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托管,并由新的基金管理人申请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湘国信基金和湖南省证券公司管理的湘证基金,须由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湖南省证券公司将基金低流动性资产全部置换为现金、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国债等高流动性资产后,移交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托管,并由新的基金管理人申请到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接到本批复后,以上4只基金应分别在南方证券交易中心和沈阳证券交易中心摘牌,摘牌工作结束后,方可进行合并工作。
五、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部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改组为证券交易营业部。
六、请你们督促各有关机构制定基金合并、更换管理人、托管人、到交易所上市等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请你们监督原有投资基金相关机构进行基金资产调整、变现工作,督促原有投资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及相关机构,充分遵循原有投资基金的章程、契约或其它有关约定,保证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要与基金交易地广东省及辽宁省人民政府通力合作,协商解决清理规范中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