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路建设
穿越自然保护区执行噪声标准问题的解释
(环函[1999]229号)
河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自然保护区交通噪声执行环境标准的请示》(豫环然[1998]0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二十六条和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高速公路不得穿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若不得不穿越实验区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降低交易噪声。
二、高速公路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采用《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0类区的夜间标准噪声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