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哈尔滨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1999]第8号 1999年7月30日)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营业部(以下简称南方证券哈尔滨营业部)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1997年12月至1998年4月间,南方证券哈尔滨营业部在客户不知道的情况下允许客户代理人张延军提取客户孙泓、郭禹鹏、张桂英资金98500元,允许张延军划转客户郭禹鹏、张桂英、丛连凤的资金222000元到客户孙泓、张艳美的帐户。
南方证券哈尔滨营业部工作人员赵凯、徐抒军、郎丰喜等人在张延军提出提款及转款要求时,违反《
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8号)第
六条的规定,导致张延军盗款98500元的后果。
此外,在调查中还发现,郎丰喜曾经于1997年5月动用股民保证金57万元购买股票,1998年初允许张延军等人当日解冻资金100余万元从事交易。
二、处罚决定
南方证券哈尔滨营业部的行为构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的行为。根据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及《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委发[1995]第6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一)对南方证券哈尔滨营业部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二)对直接责任人赵凯处以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徐抒军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多次违规的直接责任人郎丰喜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暂停从业资格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