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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条文的解释[失效]

  二十一、《暂行办法》四十三条规定,“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验收,县(市)全面自验,地、省抽查验收,国家重点抽查验收”。省级对地级、地级对县级的验收比例分别为100%;省级对县级抽验的比例不低于20%。具体抽验比例由省级根据人员力量和开发县数确定。
  二十二、《暂行办法》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各级项目执行单位需分别提供“申请抽查验收报告和自验报告”等。省级农发办以及地县逐发办提供的自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需验收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如何进行自验或抽验的;2、开发任务完成和工程质量情况;3、投资计划完成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4、项目效益情况;5、运行管护落实情况;6、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7、验收结论。要求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验收报告既要有总体情况,又要有典型事例和能说明问题的数据;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建设情况在自验报告中要分别反映;重点讲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不可专门介绍经验和做法,如有特别好的经验和做法可另写单行材料。
  二十三、《暂行办法》四十六条规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要及时移交项目受益单位或经营者管护,其中跨村、乡的水利工程交由上级水利管理部门管护。
  二十四、《暂行办法》四十八条规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遇有特大灾情,国家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特大灾情”,是指经国务院或民政部认可的特大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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