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暂行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多种经营“单个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入不得少于50万元”。是指单个多种经营项目的年度投资除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含)外,地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也要按政策规定相应配套投入。
五、《暂行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以省(区、市)为单位,每年原则安排30%的中央财政资金,用于200万元以上的重点多种经营项目”。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各省(区、市)每年原则上要将多种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30%用于重点多种经营项目;二是单个重点多种经营项目的年度投资,除中央财政资金须在200万元(含)以上外,地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也要按政策规定相应配套投入。
六、《暂行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每个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至少要有两项高新技术”。农业高新技术一般包括:1、利用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细胞技术)繁育的动植物良种;2、农业信息技术(包括各种专家系统、农业网络技术);3、设施农业技术(包括温室技术、无土栽培技术、基质栽培技术);4、节水农业技术(包括滴灌、微灌和喷灌技术);5、核技术(用于农业育种技术);6、现代农业机械技术(带电脑程序控制);7、农产品精加工、保鲜技术;8、精准农业技术;9、新能源、新材料技术;10、以生态农业技术为主的多色农业技术。
七、《暂行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至少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0%”。在具体执行时遇有特殊情况可按以下要求掌握: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能力强的,自筹资金投入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投入50%的部分,可以用于抵顶投劳折资不足的部分;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在保证项目建设标准和质量的前提下,其自筹资金允许以物折资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