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部门要按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和标准表格,编制反映本部门所有收支情况的预算。
1.部门预算收入。各部门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测算本部门组织的收入(不含国家税收)。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类别逐项核定,对本部门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以及部门其他收入要具体到单位和项目。
2.部门预算支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现有的经费政策和规定测算本部门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要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分别轻重缓急测算每一级科目支出需求。个人工资性支出,要按编制内的实有人数核定;公用经费,要按部门分类分档按定额和项目编制预算;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性支出等建设性专款和教育、科学、卫生、文体广播及其他部门的事业性专项支出,要进行项目论证,测定支出概算;要结合国务院确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中的专项支出进行分类排队,制定滚动项目计划。年度预算要编制到具体项目。
在要求各部门统一编报预算的同时,我部将选择部分部门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试点单位,在明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送预算草案时,附上这些单位的部门预算。
三、预算编制和报送时间
为了使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将预算编制和报送的时间适当提前。
1.9月20日前,国务院下达编制预算的指示。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向中央各部门部署编制中央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2.10月15日前,各部门将编制预算的建议数报财政部,其中对涉及到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的预算建议数,要同时报送这些部门。
3.11月10日前,财政部会同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本着量力而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中央各部门报送的下年度中央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提出分配意见,财政部汇总并综合平衡后编制按功能分类的支出预算草案和按类别划分的收入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
4.11月25日前,国务院审批财政部汇总的按功能分类的支出预算草案和按类别编制的收入预算草案。
5.12月5日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向各部门下达支出控制限额。
6.12月25日前,中央各部门在与财政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控制限额内编报本部门的支出细化预算,报送财政部。
7.1月5日前,财政部审核汇总报人代会的预算草案及试点部门的部门预算报送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