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海管发[1999]423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规范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验收工作,提高海洋功能区划的科学性和技术水平,现将《海洋功能区划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海洋功能区划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验收工作,提高海洋功能区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和《沿海省、市、自治区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总体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由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条 海洋功能区划成果验收时间安排在成果通过评审后进行。
第五条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验收程序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海洋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成立验收组。
(三)验收组对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进行验收。
(四)根据验收结果,对其做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的决定。
(五)对于不通过验收的海洋功能区划,国家海洋局有权要求海洋功能区划的组织实施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六)对于不通过验收的海洋功能区划成果,不得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验收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 海洋功能区划的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形式、工作程序、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果四项内容。
第七条 海洋功能区划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技术指导组和编写组。领导小组由当地政府牵头,政府各有关部门、军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领导组成,技术指导组由有关研究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军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的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