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法字[1999]第33号 1999年7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了保证
行政复议法的全面正确实施,国务院于1999年5月6日下发了《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第10号),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10号通知的要求,结合财政工作的实际,现将财政部门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搞好
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是在总结《
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不仅法律层次提高了,而且在内容上也有很大的变化,使行政复议制度更加完善。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
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
行政复议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向广大财政干部广泛深入地宣传
行政复议法,并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人员的法律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财政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本地区财政部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