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生产的机车重要配件验收管理办法
1999年8月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扩散生产的机车重要配件(以下简称重要件)的验收工作,确保机车产品质量,保证运输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车重要配件验收范围
1.机车重要件(品名见附表一),必须由部指派的机车验收人员验收。
2.对重要件以外的机车配件,验收人员有权进行质量监控。
3.一切销售、采购的重要件,均须经验收合格。凡无机车验收部门签发合格证(式样见附表三)的重要件,一律不准出厂,不准采购,不准装车使用,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第三条 重要件验收的归口管理
1.重要件的验收实行归口管理。由机车工厂认可扩散的产品,其产品供机车工厂使用,由部驻厂验收室负责验收;供路用机车维修的扩散产品,由部驻局验收室负责验收;供全部使用的扩散产品由铁道部运输局机车验收室(以下简称部验收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验收。各局、厂扩散生产的重要产品,在部验收室批复前,仅限于在部驻局、厂验收室同意后,由扩散单位限量(10台左右)装车试用,不准批量生产。
2.附表一所列重要件中带有“*”号的定型机电产品的验收事宜,由部验收室裁定。
3.国(境)外进口机车配件国产化的验收事宜,根据需要可由部验收室按有关规定归口组织协调。
第四条 扩散生产重要件的资格审查和验收程序
1.被授予重要件扩散权的单位必须符合铁道部有关机车配件扩散生产管理的规定。
2.拥有扩散权的部门和单位(扩散单位)开展产品扩散时,必须会同部驻局(厂)验收室或部验收室对承制(修)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3.接受资格审查的单位须如实填报《机车重要配件资格审查表》(见附表二)一式五份。资格审查一般在有关产品型式、试验等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情况下实地进行。
4.资格审查包括对承制(修)单位的厂房、设备、人员结构等生产条件和能力的审查,以及对产品质量、生产和技术等管理方面的考核、评价,同时对其产品的技术资料(软件)和实物检测(硬件)两方面进行评审。
5.资格审查通过后,由部验收室最终审定并根据区域分工的原则指派执行验收单位。
6.需经鉴定或运用考验的产品,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7.各机车制造、修理工厂和机车运用维修部门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等承制(修)重要件时,同样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重要件验收的依据与条件
1.国际、部标、按规定程序认可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和合同文本提出的有关技术要求,是供、需、验各方共同执行的依据。
2.验收人员有权查询、核实承制(修)单位包括工艺文件在内的技术资料,同时承诺保密责任。承制(修)单位应为验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3.承制(修)单位提请验收的产品,必须是经本单位质检部门检查合格的产品。
4.产品验收合格后,应在合格证上加盖部验收室统一规定的产品验收专用章、验收员代号章和验收员名章。
5.机车产品合格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编号,图号,数量,出厂日期,生产单位,检查员名章,验收员代号章和验收员名章,机车产品验收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