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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陕西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供电企业可以对工业用户新增用电量实行电价优惠。具体措施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
  (四)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用电量电价原则上不提高,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制定。
  五、以上电价自1999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1997年原国家计委、电力部印发的《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管[1997]450号)同时废止。
  六、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陕西省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一:

陕西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销售电价表



  不满  1-10 35-110  110-220  220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千伏以下 及以上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附表二:

陕西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销售电价表




  不满  1-10 25-110  110-220  220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千伏以下 及以上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附表三:

陕西省电网企业趸售电价表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注:1.以上三张附表所列价格,均含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贫困地区农业排灌电价在“农业排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4分执行。
  2.附表二中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价”和“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商业电价每千瓦时2分,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6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管理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核工业铀扩散厂、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一、表二中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一、表二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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