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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
 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2)财文字第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社会文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令第二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原则,我们制定了《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文教事业(以下简称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的百分之三十<含>以上),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预算单位。
  为了方便、加强对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事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对某些尚未完全达到上述差额预算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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