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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奖金税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奖金税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四月三日)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现将国营企业奖金税,有关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劳动人事部(86)财工字第92号通知:这次调整工资标准,从1986年起,将原定面上的企业人均每月5元列入成本,改为7.5元列入成本,并免征奖金税。这样修改后计征奖金税的标准工资,可在原计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相应调增7.5元计算;企业职工每人月标准工资不足67.5元的,按67.5元计算。
  二、为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通知》和对外经济贸易部(86)外经贸财制字第90号文件《关于下达<鼓励出口收汇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专项奖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除经济特区和石油、煤炭、军品的出口外,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从1986年1月1日起,其从出口外汇奖励金中发放给生产出口商品职工的奖金,全年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奖金税;对于为扩大出口推销、增收外汇作出显著成绩的外贸企业和在开发新产品、提高出口商品质量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由国家财政拨专款作为外贸的出口专项奖金,发给职工个人的,免征奖金税。
  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28号文件和国机出<1986>022号《关于对机电产品出口产生企业实行奖励的通知》规定,从出口奖励金中用于职工奖金的部分,不超过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奖金税。
  三、按照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出的(86)财工字第17号文件《关于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按规定提取和发放给职工的节约奖,免征奖金税。
  四、为鼓励电力部门降低供电线路损失,对于电力部门按国务院国发(81)5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规定,实行的线损节约奖,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奖金,从1986年起免征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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