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蔚深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9年9月15日)
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蔚深证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
1997年6月17日,蔚深证券向梁卫星等4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2400万元,获取利息344.70万元;1997年5月9日,蔚深证券向赣南银发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融资2000万元用于认购新股和买卖股票,获取利息110.18万元。
1998年4月蔚深证券黄岗营业部向客户透支1700万元,获取利息31.1万元;1998年5月蔚深证券振华营业部向客户透支1800万元,获取利息74万元。
蔚深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八)项所述的行为。
(二)挪用客户保证金
蔚深证券从成立起至今,一直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问题,1999年2月28日挪用客户保证金3.2亿元,用于购置房地产、包销配股余额和代蔚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债务。
蔚深证券的上述行为构成
《股票条例》第七十一第(六)项近述的行为。
(三)从业人员熊秉权个人买卖股票
蔚深证券董事长熊秉权于1996年12月4日以本人名义开立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帐户,投入资金562500.00元用于股票买卖,共获利189264.20元。
熊秉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股票条例》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
《股票条例》第
七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