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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蔚深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9年9月15日)


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蔚深证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
  1997年6月17日,蔚深证券向梁卫星等4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2400万元,获取利息344.70万元;1997年5月9日,蔚深证券向赣南银发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融资2000万元用于认购新股和买卖股票,获取利息110.18万元。
  1998年4月蔚深证券黄岗营业部向客户透支1700万元,获取利息31.1万元;1998年5月蔚深证券振华营业部向客户透支1800万元,获取利息74万元。
  蔚深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七十一条(八)项所述的行为。
  (二)挪用客户保证金
  蔚深证券从成立起至今,一直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问题,1999年2月28日挪用客户保证金3.2亿元,用于购置房地产、包销配股余额和代蔚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债务。
  蔚深证券的上述行为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第(六)项近述的行为。
  (三)从业人员熊秉权个人买卖股票
  蔚深证券董事长熊秉权于1996年12月4日以本人名义开立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帐户,投入资金562500.00元用于股票买卖,共获利189264.20元。
  熊秉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七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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