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天津戈
德防伪识别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津国商”股票义务的函
(证监函[1999]160号 1999年7月29日)
天津戈德防伪识别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天津立达国际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国商”)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以及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津国商”股票等情况,同意你公司披露持有津国商50.98%的股份的情况,并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津国商”50.98%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津国商”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津国商”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津国商”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津国商”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天津立达集团有限公司和“津国商”,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