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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监察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7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1日)废止

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
(环发[1999]15号 1997年7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保证环境监理各项工作公正、公开地进行,提高环境监理工作水平,在全国环保系统实行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简称环境监理“五公开”)。
  一、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包括环境监理机构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在执行公务中,环境监理人员要佩戴身份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环境监理工作制度》、《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和《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及当地的环境监理规章制度。
  三、公开排污收费标准。包括排污收费的各项标准及有关规定。
  四、公开行政处罚情况。定期公布处罚依据、处罚决定机关、处罚措施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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