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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办法》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
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办法》的批复
(证监市场字[1999]41号 1999年9月2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请求公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办法〉的报告》(深证发[1999]4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所公布实施《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办法》。

  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的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根据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益分派,包括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对其股东派发股份股利、现金股利和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而增加的股份称为红股。
  第三条 上市公司办理权益分派及配股,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R”日)由本所安排。
  第四条 上市公司办理权益分派,应当在刊登权益分派公告前的两个工作日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股份结构表;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
  (四)实施权益分派公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红股,由本所于R+2日直接记入各相应股东的证券帐户。
  第六条 公众股及转配股的红股按下列程序记入各股东证券帐户:
  (一)R+1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通过结算通讯系统接收结算数据包中的红股明细数据;
  (二)R+2日,红股到帐,可流通红股上市交易。
  第七条 公众股、转配股的现金股利由本所派发;职工股的现金股利由本所或由上市公司派发;国有股、法人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现金股利由上市公司派发。
  第八条 通过本所派发的现金股利,R-1日由上市公司划至本所指定帐户,R+1日由本所划至证券营业部清算头寸,R+2日由证券营业部记入股东资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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