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豚鱼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10月21日卫生部法监司发布)
近来,我部连续收到一些省、直辖市因食用河豚鱼而引起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河豚鱼卫生监督管理,防止河豚鱼食物中毒发生,保障人民健康,特通知如下:
一、1990年我部发布的《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三条中提到的“特殊情况”,是指过去特定历史时期,食物资源短缺,供应紧张的情况。目前,这种“特殊情况”已发生了根本改变。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以“特殊情况”为由批准河豚鱼(包括盐腌河豚鱼制品)生产加工。凡列入我部河豚鱼资源开发利用课题研究计划的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课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