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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中国证监会关于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证监函[1999]196号 1999年9月15日)


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董事总经理末广泰治先生1999年6月7日致我会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的资格展期至2000年11月5日。
  二、如《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的内容发生变化,请及时向我会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我会《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从事外资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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