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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颁布和实施《全国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主要课程目录及课程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78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宣布废止和失效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颁布和实施《全国成人高等医学
学历教育主要课程目录及课程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卫科教发[1999]第438号 1999年9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加强成人医学教育教学管理,完善教学基础建设,保证教育质量,卫生部、教育部组织论证并编写了《全国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主要课程目录及课程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现予颁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是国家为实现成人医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根据各门课程在某一专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确定的,是该专业学生在学习课程时必须达到的基本合格标准;是编审规划教材、组织对教学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基本要求》包括临床医学(含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护理学、医学检验、预防医学、药学、卫生管理等6个专业,适用于所有开设上述专业专科层次成人医学学历教育的院校。
  三、其他医药卫生类专业专科层次的课程基本要求可参照《基本要求》的结构和内容制定。
  四、高等医学院校应根据《基本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调整、制订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基本要求》是我国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的指导性教学文件之一,对规范成人高等医学教育,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医药卫生人才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有关院校的指导,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卫生部、教育部。
  附件:全国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主要课程及课程基本要求(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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