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额度,
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9]323号 1999年9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今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行社“脱钩”以来开展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工作的实际,现就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额度、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金额,开展增资扩股,是充实合作金融组织的股本金,增强经营实力和抗御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社员关心、支持合作金融组织经营效益和发展的责任心和荣辱感,增强社员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增加社员入股金额,开展增股扩股,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不搞“一刀切”。既要考虑到社员的实际承受能力,也要与改进对社员的金融服务有机结合。特别是对与信用社有贷款关系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及乡(镇)、村办企业等经济组织,其入股金额要高于一般社员。与此同时,信用社要对此类社员在信贷上给予适当的优惠支持。
二、基层信用社社员入股起点金额的调整幅度按照以下标准掌握:
(一)个体社员:100—1000元;
(二)职工个人社员:2000—10000元;
(三)团体社员入股金额最低为10000元。
各分行可结合辖内实际,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适合本地的具体起点标准。
三、基层信用社向县(市)联社入股、县(市)联社向市(地)联社入股,要严格按照《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