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监会关于吉林证券有限公司和吉林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合并重组事宜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吉林证券有限公司和
吉林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合并重组事宜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1999]102号 1999年9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同意组建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函》(吉政文[1999]11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吉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证券”)和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证券部合并重组符合信托与证券分业原则,我会同意其申请合并并重组新的证券公司。
  二、鉴于信托投资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你省的重组方案中涉及吉林信托与其证券部分业问题,需按规定征求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三、你省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结束后,如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获准保留,可保留其在吉林证券和吉林信托证券部重组后新公司中的股东资格。
  四、根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吉林省财政厅不得直接以参股重组后的新公司。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吉林证券和吉林信托证券部重组工作在经我会批准以前,吉林证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行调整。请通知吉林证券,未经我会批准,不得更换高级管理人员,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要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得擅离职守。
  六、请通知吉林证券和吉林信托向我会报送组建新证券公司工作的具体方案和相关材料。其中应包括:
  (一)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成员:
  (二)组建方案,含新公司的章程(草案)、股权结构、组织结构、分支机构设置、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容;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吉林信托与其所属证券部分业的批准文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对吉林省信托业整顿结果的批复;
  (五)组建工作时间表;
  (六)吉林信托挪用客户保证金及清理情况;
  (七)吉林信托证券部门的资产评估报告;
  (八)参加合并的吉林证券、吉林信托和拟参股的新股东连续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以上各项落实并报我会审核,具备条件并符合法律法规后,可予办理批复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