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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以上结果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到期尚未清偿,且数额较大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由拟聘任单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
  (五)拟聘任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条 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基金从业人员,除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外,还应当取得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基金经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业务的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证券分析、证券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经理资格考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经理资格的,拟聘任单位除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基金经理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基金从业人员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由其拟聘任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或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从事证券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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