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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开灵注射剂(冻干粉针)新药类别等有关问题的函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开灵
注射剂(冻干粉针)新药类别等有关问题的函复
(药管注[1999]305号)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省卫生厅“关于清开灵注射剂(冻干粉针)新药类别等有关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注射剂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互相改变,而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属四类新药。原剂型上市前未按二类新药技术要求作过临床研究的,该新药临床试验要求同二类新药。清开灵注射剂(冻干粉针)应按此要求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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