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名牌农产品的总体目标: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逐步使农产品依照标准组织生产、加工、贮运、销售,树立起全行业的质量观念和品牌意识,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业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到2005年,形成一批带有地区优势的地方名牌农产品和有影响的全国名牌农产品。在此基础上,形成一批以名牌农产品生产为主的农业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到2010年,使名牌农产品在同类产品中的市场占有率提高10个百分点,并通过名牌农产品的带动,使50%的主要农产品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优等品率占25%以上,市场质量监督检查的合格率达80%,创立和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名牌农产品。
三、建立健全名牌农产品的评价体系和认定程序
(一)名牌农产品认定范围
名牌农产品认定的范围重点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农村能源环保产品、乡镇企业产品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产品)。
名牌农产品认定的行业(产业)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兽医业、渔业、农垦及热作产业、饲料产业、农机化、乡镇企业、农村能源环保等农业行业(产业)。
(二)名牌农产品基本条件
1、产品生产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产品有注册商标;
3、产品有明确标识的包装;
4、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有严格的生产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并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产品质量水平;
5、国家级名牌农产品应首先获得省级名牌农产品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优质农产品称号;
6、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高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售后服务周到。产品生产能力强、效益好,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和特色,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7、产品有三年以上销售史,沒有质量事故或问题;
8、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应有县级以上(含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明确的地域界定证明。
(三)名牌农产品认定的原则
1、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
2、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3、市场评价的原则;
4、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5、不增加申请单位和农民负担的原则。
(四)根据目前我国实际情况,名牌农产品设国家和省两级。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的认定与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被认定的名牌农产品,由农业部批准并颁发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名牌农产品的认定和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的组织申请与申报材料的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