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请
组建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1999]103号 1999年9月15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自治区《关于申请设立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及增设证券营业部的函》(藏政函[1999]5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以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业务为基础组建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方案,新公司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由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以所属拉萨证券营业部和上海证券营业部经评估后的净资产2026万元和现金3974万元单独出资。
二、同意拟组建公司名称为“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但筹建期间不得以此名称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三、接此批复后,请将下述事宜通知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限期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选举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提以拟聘正、副总经理,拟订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