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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对辖区内的单位进行年检。受检单位须在十二月底之前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到所在辖区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一)持证单位资质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技术骨干、工作场所、技术装备变化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上一年度运营管理的环境保护设施的合同履行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和设施所在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设施运行状况的证明材料。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对年检合格的单位在运营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要求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达到要求的单位可以通过年检,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合格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在运营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不合格专用章,并向其提出警告。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收回运营证书。
  以下情况视为年检不合格:
  1、不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2、不履行运营合同
  3、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达标排放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二月底之前根据上一年度年检结果,写出年检工作总结,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报告主要包括:年检情况、工作意见和建议。
  年检工作每年十二月份开始,次年三月底结束。
  十一、在运营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所在辖区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证书,由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变更内容,重新核发证书。
  (一)组织机构发生变化
  (二)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
  (三)资产发生变化
  (四)运营范围发生变化
  十二、运营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运营证书包括运营单位名称、地址、性质、注册资金、业务范围、证书有效期、证书等级和证书编号等内容。
  十三、运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持证单位在运营证书期满前六个月内向所在辖区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换证申请,由其组织复查。复查程序同管理办法第八条。到期不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收回运营证书。
  十四、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运营证书或其他与运营证书效力相同的证件。违反规定的,国家环保总局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所委托管理的职权。
  十五、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环保法规标准方面的培训由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业务技术操作规程方面的培训由运营企业自己负责,培训后的考核由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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