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一年度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运营证书的申请程序。
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单位向所在辖区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后,分别于上半年四月底前、下半年九月底前将申请表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所在辖区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于三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现场检查和申请表的初审,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加盖印章后,将申报材料分别于上半年五月底前、下半年十月底前统一报送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
国家环保总局不直接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和超越申报期限报送的申报材料。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和形式审查后,根据设施运营资质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检查要求,组织检查组对个别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抽查。
七、国家环保总局每年分别在六月份和十一月份进行两次集中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公布通过资质认可的名单,并颁发运营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未获资质认可的单位,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书面通知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须隔一年以后方可重新申请。
八、关于临时证书。
临时证书的发放对象为:
1、从事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企业化运营管理业务,且与委托方签署了运营合同意向书,但又没有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经历的环境保护专业公司;
2、工业企业内部实行环境保护设施企业化运行管理的非环境保护专业公司,如对外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业务,并与委托方签署了运营合同意向书,也可申请临时证书。
临时运营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临时运营证书持证单位在证书效期截止日期三个月前申请换发正式的运营证书。经审查,对符合设施运营资质认可条件的,颁发正式运营证书。未通过审查的,收回临时证书。申请临时证书和申请换证的程序同管理办法第八条。
签署了运营合同意向书但又没有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经历的临时运营证书持证单位,除符合环境保护设施资质认可条件外,还需正式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业务,方可换发正式证书;工业企业内部实行环境保护设施企业化运营管理的临时运营证书持证单位,除符合环境保护设施资质认可条件外,需正式对外承担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业务,方可换发正式证书。
九、运营证书的发放。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从国家环保总局领取证书,向获证单位发放。发放证书时,除证书工本费外,不得向取证单位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