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指导并监督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纠正违规行为;
6、对培训合格的环保设施操作人员批准发放国家统一格式、省级印制盖章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工作由主管环保产业的部门负责。
(三)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1、宣传贯彻和落实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的有关规定;
2、对设施运营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3、负责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上报培训考核结果,并按审批结果发放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4、查验运营证书及操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对违规运营单位进行处理;
6、配合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持证单位进行抽查和年检。
四、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业企业内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企业化运营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债务偿还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实验或检验设备,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专业化、企业化管理的经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单位主管人员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调试及运营管理经验,对设施的技术原理、工艺流程、运行条件、运行影响因素及处置对策措施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具有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过系统专业培训的上岗操作人员。
(七)必须建立以下工作制度或工作规程:
1、岗位责任制
2、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3、设施运营操作规程
4、设施和监测仪器管理、维护制度
5、设施运营状况记录及监督检查制度
6、安全工作制度
五、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办公、实验或检验场所证明。
(三)两个(含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设施运行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