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环境保护设施
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1999]212号)
为贯彻实施《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范围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营。生态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暂不开展资质认可。
具备资质申请条件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
二、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运营证书”)暂不划分级别。运营证书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获得临时和正式运营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证书所规定类别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管理业务。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实行“一级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国家环保总局管理职责:
1、制订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行政管理规章;
2、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的申请进行审批,印制、核发运营证书;
3、组织对获得资质认可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作出收回运营证书的处理决定;
4、指导并监督规范各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纠正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5、总结和交流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经验。
6、组织制订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培训大纲,指导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工作。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具体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1、贯彻实施和宣传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有关的规章;
2、受理企业的申请,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统一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上报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并按国家环保总局的审批结果,统一领取运营证书,向合格的单位发放证书;
3、受国家环保总局的委托,组织对持证单位的抽检和年检工作;
4、对重大违规的持证单位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或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收回证书的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