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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收法规库地方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收法规库地方库的通知
(国税函[1999]640号 1999年9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满足征纳双方对税收法规信息的需要,总局拟建立以计算机为载体,以全文信息检索软件为手段,以全部现行有效并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内容,可为征纳双方及时、准确地提供标准税收法律依据的税收法规库。目前,税收法规数据检索软件已开发完成,税收法规库中央库也已建成,并已在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内部投入试运行。
  为了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完整性和实用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建立与中央库相配套的税收法规省级地方库。现将建立地方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库主要应收入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现行有效的地方税收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体收文范围和编辑要求按照《税收法规库地方库编辑原则》执行。
  二、为便于中央库与地方库的联合检索和使用,地方库应在总局统一下发的税收法规数据检索软件中运行,各地不得再自行开发法规库检索软件。
  三、各地应于2000年底前建成税收法规库地方库,届时总局将组织进行验收。
  各地在建立地方库过程中如有问题,特别是软件中的问题。务于1999年10月底前向总周报告。需要《法规检索软件使用手册》的单位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和电话:
  政策法规司:罗天舒010-63417632
  信息中心:卜德全010-63417677

  附件:

税收法规库地方库编辑原则

  一、收文范围
  收入地方库的内容应是在本辖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现行有效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对一地区、一企业的批复性文件收入库中即视为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大和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税收规章;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一省范围内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定及批复性文件,其中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的在几个省(含本省)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定或批复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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