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珠光发展有限公司收购
珠海九洲港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股权的批复
(证监发行字[1999]130号 1999年9月28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珠光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境内资产上市的函》(粤府函[1999]340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珠光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光发展”)向珠光(香港)有限公司收购珠海九洲港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及珠海高速客轮有限公司各90%和49%的股权,该项收购完成后,珠光发展持有珠海九洲港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及珠海高速客轮有限公司各90%和49%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