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四)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农民的教育负担。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国家规定的少量杂费和课本费外,一律不准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办学所必需的经费要纳入地方预算。学校收取的少量杂费,由省级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学生用课本,由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印制,明码标价,廉价适用。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必须真正到位,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在教师工资发放和日常管理等方面所必需的基本费用,除农村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中的危房改造外,继续停止审批农村教育集资。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农村学校布局,适当合并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要在“十五”期间基本完成这项工作。要精简教师队伍,辞退农村代课教师,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教师队伍的核编、优化和精简工作。
  (五)减免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税费。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做好灾区、贫困地区农民税费的减免工作。对受灾严重的地区,要减免农民承担的农业税、特产税和提留统筹费,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要共同承担减免的税费,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灾区和贫困地区的税费减免。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执纪。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工作,近期要开展一次农民负担的专项检查,特别要抓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报刊征订中乱摊派、电网改造中搭车收费和乱收电费等专项治理。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由于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绝不姑息。实行税费改革的地方,除按政策规定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外,不得再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和有关党政领导,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开除党籍、公职。必须重申,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县(市)委书记、县(市)长是减轻农民负担的第一责任人。凡因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而引发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地方,要追究县(市)委书记、县(市)长的责任。
  三、继续深化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农民增收困难和负担过重,反映我国目前农业生产的整体水平不高,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结构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这必须通过发展农村经济和深化农村改革来解决。
  (一)进一步搞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和粮食品种结构。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决不能放松粮食生产,要切实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种粮积极性,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调整粮食生产结构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粮食品质为重点,主要是减少市场滞销的劣质粮食生产,扩大有市场需求的优质品种。对于市场需求比较稳定、品质较好的常规品种,要防止粮食种植面积调减过多过快。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农民减少结构调整中的盲目性。积极推进“公司加农户”、订单农业等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大力发展养殖业和粮食精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增值。积极扶持、鼓励畜产品和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产品的出口,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