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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要采取必要措施,切实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1)各级地方政府和粮食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坚决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保护价格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决不准限收、拒收和压级压价收购。(2)足额筹措粮食风险基金,保证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需要。第一,各级地方财政必须确保预算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高于上年,并及时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第二,对于今年因粮食收购量超过去年、超储库存高于包干基数而需要增加的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收购量超过上年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给予必要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第三,对去年粮食风险基金中需由地方安排资金的缺口,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发放再贷款转借给地方政府来解决。借款的年利率按2.25%收取,利息由地方财政负担,由于利率差发生的中央银行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粮食风险基金仍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地方,由中央财政通过扣款强制到位。(3)各级地方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到实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严禁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粮食。经批准可以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粮食的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保护价收购农民的余粮。对不执行收购保护价的企业,取消其入市收购的资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纪案件,确保政令畅通。
  (三)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市场粮价回升。当前粮食市场价格低迷,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强宏观调控,改善供求关系,拉动市场粮价合理回升,实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协调发展。(1)立即停止分散销售处理陈化粮,避免冲击国内粮食市场。今后陈化粮由国家统一集中处理,主要用于生产酒精等。(2)为了缓解主产区粮食收储压力,充分利用销区仓容,京津沪和东南沿海各省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直接到黑龙江、吉林和河南等粮食主产区按保护价购买粮食,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利息费用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3)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坚持政企分开,加快减员分流步伐,打破长期形成的“大锅饭”体制,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成本费用。(4)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顺价销售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低价亏本售粮、冲击粮食市场的企业,要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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