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案的,由审判长签发民事调解书。
维持原裁判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民事判决书,改判的,报院签发判决书。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法律文书的签发权限
1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院或下级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经立案庭立案,决定由本院进行再审或提审的,报院签发民事再审裁定书。审理后,报院签发判决书、裁定书或刑事指令再审决定书。
四、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文书的签发权限
13.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被告人死刑,报请本院核准的案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院签发裁判文书、死刑执行令。
14.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院签发裁判文书、死刑执行令。
五、请示案件答复意见的签发权限
15.对高级人民法院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期间,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中,向本院请示适用法律问题的,一般问题由庭长签发复函;重大疑难问题报院签发批复或复函。
六、其他有关规定
16.对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并明确要报结果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如果转请下级法院进行复查并要求报告结果的函件,由审判长签发。
17.调卷函由主管副庭长签发。
18.紧急情况通知暂缓执行生效民事裁决的函件报院签发;需继续暂缓执行的,由庭长签发。签发后移送执行办通知下级法院。
19.民事案件的听证通知书、受理(应诉)通知书、传票、送达证等程序性法律文书,由审判长签发。委托鉴定的委托函,由主管副庭长签发。
20.发回重审的裁定书、指令再审的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所附函件的签发权限与裁定书、刑事决定书相同。
2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56条的规定,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裁定书,由审判长签发。
2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36条、
137条的规定,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裁定书,报院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