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
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
(法[2001]68号 2001年5月17日)


  为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审监庭职责范围,确定审监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盖院印权限如下:
  一、对本院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再审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
  1.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判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2.合议庭多数意见维持原判,审判长无异议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审判长有异议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3.合议庭决定进行再审,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原判的由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决定再审的,报院签发民事再审裁定书、刑事再审决定书。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0条211条的规定,决定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决定驳回起诉的,报院签发裁定书。
  5.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的,由审判长签发民事再审调解书。
  6.再审判决书、裁定书报院签发。
  二、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再审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
  7.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判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书;合议庭多数意见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由主管副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8.合议庭一致意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由审判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合议庭多数意见指令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
  9.合议庭决定由本院提审,审判长会议多数同意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
  10.刑事案件提审后,合议庭一致意见驳回申诉的,由审判长签发裁定书;合议庭多数意见驳回申诉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合议庭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改判原裁判的,报院签发判决书。
  11.民事案件提审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0条211条的规定,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决定驳回起诉的,报院签发裁定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