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要采取实质性措施。主要内容是:
(一)继续清理整顿现行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予以公布,将部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依法征税。同时加强对收费的财政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
(二)将部分中央政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全额上缴中央国库,支出由中央财政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核定,支出与收入彻底脱钩。
(三)对部分中央部门,暂时保留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其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中央财政根据综合预算的原则核定部门支出预算。
(四)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过渡性账户,改由财政部门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并委托代理银行对各执收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算、汇缴,同时取消原对一些单位实行的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各地区要按照上述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2002年各地首先要将本地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执法部门的预算外收费全部上缴地方国库,同时由财政预算保证其执法必需的开支,有条件的还可以适当扩大范围;对其他部门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力度。
五、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的编报工作
2002年,中央预算编制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中央各部门要编制综合支出预算,将支出预算划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财力安排首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的管理方法核定。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要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对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要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各部门编制的预算不能留有缺口,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执行中一般不追加预算。在2001年试编政府采购预算的基础上,2002年所有编制项目预算的单位和社会团体都要正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2002年报送全国人大审议的部门预算的范围要进一步扩大。2002年中央预算编制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准备,确保落实,于2001年12月10日以前将本部门预算的正式文本报送财政部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参照中央部门预算改革的做法,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2002年省级财政都要对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部门实行部门预算,并尽可能扩大省级财政实行部门预算的范围;地(市)级财政也要对上述部门实行部门预算并为扩大部门预算改革范围做好准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县级财政进行部门预算改革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按照要求抓紧编制2002年预算,并于2001年11月底前将汇总本地区的预算(草案)简表报财政部审核;预算(草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2001年12月底以前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