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检察机关和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要从有利于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增强预防工作合力和效果出发,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加强工作联系配合的机制和制度,如联席会议制度、预防指导委员会等,推进预防网络建设,保证和推动开展预防工作以及互相协调配合工作的制度化,提高及时发现、控制和防范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能力。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在加强预防网络建设的基础上,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在各自的工作中,对有关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做法、措施,以及出台有关业务方面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也要就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向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通报,并结合查办的案件情况,深入分析、研究和总结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和变化规律与趋势,积极向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四、共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和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可以组织各自的专门人员,共同开展前瞻性的调查分析,努力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同时,注意总结和推广各地开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方面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制定有关规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可以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有关涉及工程建设业务方面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时,也可以请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意见。
五、共同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检察机关结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提出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内容的检察建议时,要注意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协助发案单位及时落实。在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同时抄送其上级领导机关,并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回访。发案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发案单位的上级领导机关对检察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促。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