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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20号——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发布日期:2007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6日)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20号)


  《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已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02年1月1日前已携运或邮递进境、1月1日后办理海关征税手续的物品,按2002年税率执行。

                           海关总署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

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

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
│税号│          物品名称          │2002年税率│
├──┼───────────────────────┼─────┤
│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  10%  │
│  │、录像带                   │     │
│  │金、银及其制品                │     │
│  │食品、饮料                  │     │
│  │本表2、3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     │
├──┼───────────────────────┼─────┤
│ 2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               │  20%  │
│  │化妆品                    │     │
│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     │
│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像机         │     │
│  │其他电器用具                 │     │
├──┼───────────────────────┼─────┤
│ 3 │烟、酒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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