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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
(计电[20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国家计委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将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元旦、春节将至,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以禁止价格欺诈为重点,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虚假折扣,虚假馈赠,以及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禁止价格欺诈,要把零售商业及电信、医疗、交通、餐饮、娱乐、修理、旅游、公园景点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作为重点。对发生的案件实行属地管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
  三、继续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大力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活动。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坚决禁止利用虚假标价诱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四、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节假日应安排专人值班,注意收集有关价格欺诈行为的线索。凡举报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受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把价格举报作为反映群众呼声,代表群众利益,维护群众权益的窗口和阵地。
  五、要以引导经营者价格自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重点,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大力倡导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
  六、为加大打击力度,对影响较大、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以对价格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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