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准入制度,新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明确规定培训的合格标准,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注销其执业资格。
(三)明确职责,完善管理体系
卫生部负责制定全国乡村医生教育总体规划和基本要求,出台相关政策,组织考核、评估,指导和协调全国乡村医生教育工作。
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的乡村医生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落实培训机构。形成以省(区、市)培训中心为龙头,市、县、乡培训基地为基础的培训网络。在统一的乡村医生教育基本要求指导下,因地制宜,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和卫生需求特点,开展教学培训工作。
充分发挥高、中等医学院校的作用,拓宽办学渠道,提高乡村医生的学历层次。乡村医生大专层次教育应由高等院校承担,正规化中等医学教育由普通中等卫生学校承担;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由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
中国乡村医生培训中心要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为各地培训骨干师资和管理人员,编写培训教材,指导培训活动,监督培训质量。
(四)加强基地和师资队伍的建设
各地要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基地、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现有承担乡村医生培训任务的机构,要充分挖掘潜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从事乡村医生培训的师资至少应具备所从事专业的大专毕业学历,并且每年应接受本专业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尽快培养和建设一支既是医师,又是教师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五)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
针对农村卫生工作和在岗乡村医生特点,采取多种教育形式,促使在岗乡村医生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同时,加强管理,禁止非医学背景的人员通过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现代远程教育等渠道进入乡村医生队伍。
各地要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明确培训要求,建立有效的激励与制约机制,使乡村医生在提供卫生服务的同时不断接受教育,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发展的需要。
(六)加强教材建设,保证培训质量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乡村医生教育基本要求,编写适应农村卫生工作需要、体现乡村医生需求特点、适合培训要求的科学、规范的培训教材。注重乡村医生临床能力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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